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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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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幼儿园兴趣班特长班管理的通知 |
| 【字体:大 中 小】【来源:托幼办】 【作者:托幼办】 【阅读:490次】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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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教育办(中心学校)、县直各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教发[200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现就幼儿园举办兴趣班、特长班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兴趣班特长班管理 1、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名,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园时间内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兴趣班并另外收取费用。 2、在正常办园时间之外举办兴趣班的,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幼儿必须参加。 3、举办收费兴趣班的,应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执教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4、兴趣班收费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将标准及退费办法向家长公示。 5、举办兴趣班的单位,在幼儿来园学习期间必须安排园领导值班,并安排专职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正式在编教师不准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兴趣班。 二、实行申报制度 1、各级各类幼儿园利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以不同形式举办收费兴趣班的,必须向县教育局申报(申报表附后)。 2、申报时须向县教育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兴趣班申报表”,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3、目前已经举办兴趣班的幼儿园,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并到县教育局补办相关手续,补办手续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前。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教育办(中心学校)、县直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省、市下发的《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根据要求对办学情况和兴趣班情况进行严格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取缔。 2、各乡镇教育办(中心学校)、县直各幼儿园要于9月25日前进行拉网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教育局托幼办公室,县教育局于国庆放假前组织对本通知和前期转发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29号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
附件:幼儿园举办兴趣班特长班申报表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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